遺產稅修法的觀察與分析

這次修法不能只理解成「防堵拋棄繼承避稅」,更重要的是台灣遺產稅制度開始從傳統的「對整包遺產課稅」,往「誰取得經濟利益,誰承擔相應稅負」移動。

先說明法律進度:財政部已預告《遺產及贈與稅法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,但截至目前仍屬修法程序,不能把草案內容當成已經生效的新法。財政部此次修法主要是回應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;憲法法庭要求立法機關自2024年10月28日判決公告日起2年內完成檢討修正。

一、最大的改變:從「遺產負責」轉向「受益者負責」

現行制度最大的爭議,是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的財產,依《遺產及贈與稅法》第15條仍會被「視為遺產」,重新併入遺產總額課稅。

問題在於:財產已經被甲拿走,增加的遺產稅卻可能由乙、丙實際繼承到的遺產負擔。

憲法法庭認為,如果因為配偶取得死亡前2年的贈與,而使其他繼承人必須用自己繼承的遺產替配偶承擔增加的遺產稅,已經偏離「量能課稅」原則;嚴重減損繼承權經濟價值時,更涉及財產權問題。

修法的核心就是把這個結構重新拆開。

比較項目 修法前/現行制度 財政部修正草案
死亡前2年特定親屬受贈 仍併入遺產總額 原則維持併入
誰負擔因此增加的稅 可能由實際繼承遺產者承擔 受贈人按比例負擔
受贈後拋棄繼承 容易產生責任歸屬爭議 不能因此擺脫受贈部分稅責
其他繼承人 可能替受贈人承擔稅負 原則上降低這種不公平
受贈人責任上限 制度不夠明確 以受贈財產為限
配偶剩餘財產差額 擬制遺產處理產生不公平 修正計算方式
政策精神 總遺產課稅 朝「受益與負擔相對應」調整

財政部草案明確規劃: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、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等特定親屬的財產,如果依第15條併入遺產總額,將按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的比例計算稅額,由各受贈人作為納稅義務人,並以受贈財產為限負繳納義務。

二、用王先生案例看,差異最清楚

假設:

王先生死亡前一年贈與長子3,000萬元,死亡時真正留下來的財產只有1,500萬元。

因此課稅計算上的遺產總額為:

3,000萬+1,500萬=4,500萬元

這裡有一個很容易誤解的地方:

修法並不是把3,000萬元排除於遺產稅之外。

這3,000萬元仍然可能屬於死亡前2年內應併入計算的「擬制遺產」。

真正改變的是:

這3,000萬元所造成的相應稅負,究竟應該由誰負責?

修法前

可能形成非常不合理的局面:

長子:

拿走3,000萬元 → 拋棄繼承

王太太+女兒:

實際只剩1,500萬元可以繼承 → 卻面對以4,500萬元為基礎計算所產生的遺產稅負。

也就是:

拿錢的人可能離開繼承關係,留下來的人卻承擔增加的稅。

這正是113年憲判字第11號所處理的核心問題之一。憲法法庭指出,讓沒有取得該財產利益的繼承人,因另一人的受贈利益而增加稅負,與量能課稅原則存在衝突。

修法後

概念將變成:

長子取得3,000萬元 → 長子負擔該部分相應遺產稅。

即使長子說:

「爸爸剩下的遺產我不要了,我拋棄繼承。」

也不能因此消滅自己因先前取得3,000萬元所產生的納稅責任。

這是此次修法最重要的制度變化。

三、第二個重大改變:拋棄繼承不等於退出稅務關係

以前在民法與稅法交錯之下,容易出現一種策略:

先取得生前贈與 → 被繼承人死亡 → 再拋棄繼承。

從民法角度,他已經不是繼承人;可是從經濟實質來看,他可能早已取得大量財產。

這就產生:

法律上的繼承人 ≠ 真正取得財富的人。

此次修法實際上要把兩件事情分開:

「你是不是繼承人」是一回事;「你是不是死亡前2年內特定贈與的受益人」是另一回事。

因此未來即使拋棄繼承:

繼承資格可以放棄,已經取得的經濟利益所對應的稅負不能跟著消失。

這會大幅降低利用「贈與+拋棄繼承」安排稅負的空間。

四、第三個重大改變:配偶的權益重新計算

這部分比「誰繳稅」更複雜,也更值得高資產家庭注意。

依夫妻法定財產制,配偶死亡時可能涉及《民法》第1030條之1的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」。

過去的問題是:

稅法一方面說:

死亡前2年的某些贈與要「視為遺產」。

但另一方面計算配偶相關扣除時,卻沒有完整把這些「擬制遺產」當成現存財產處理。

也就是:

課稅時把它算回來;保障配偶權益時卻沒有同樣算回來。

這正是憲法法庭認為存在平等權問題的重要原因。

財政部草案因此修正第17條之1,計算相關扣除數額時,將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特定財產納入相應處理,而且不能單純拿先前已經受贈的財產,當成後來履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財產。

簡單說,就是:

既然課稅時把它當遺產,計算配偶權益時,也不能假裝這筆財產不存在。

這使整套制度在邏輯上比較一致。

五、真正值得注意的是:生前贈與沒有因此「失效」

這一點我認為是很多新聞標題容易造成誤會之處。

此次修法並不是:

「以後生前贈與都不能節稅。」

而是:

「生前贈與的稅務效果,必須重新計算,而且受贈人的納稅能力變得非常重要。」

尤其死亡前2年內的贈與,不能只從「爸爸名下少了多少財產」思考。

以後更應該同時考慮:

贈與稅+遺產稅+擬制遺產+配偶剩餘財產分配+受贈人的現金流。

例如父親把價值5,000萬元的不動產贈與兒子。

兒子帳面上取得5,000萬元資產,但是手上可能只有100萬元現金。

如果父親不久後死亡,而該財產進入擬制遺產計算,兒子可能產生相當的稅負。

結果變成:

有5,000萬元房地產,卻沒有足夠現金繳稅。

所以未來資產傳承規劃,「預留稅源」的重要性會提高。

六、這次修法背後其實是台灣遺產稅哲學的轉變

113年憲判字第11號真正重要的地方,不只是處理一個漏洞。

憲法法庭甚至進一步指出,現行制度讓全體繼承人共同以遺產負擔遺產稅,容易使稅負與個別繼承人的實際財產增益脫鉤;距離現行《遺產及贈與稅法》制度建立已超過50年,主管機關應考量社會、科技與稽徵能力變化,通盤檢討,使制度更符合量能課稅原則。

因此可以把此次改革理解為三個方向:

舊制度:

人死了 → 算總遺產 → 算總稅額 → 由遺產與繼承人處理。

新制度思維:

誰取得財產 → 誰產生經濟利益 → 誰承擔相應稅負。

最後可以濃縮成一句話:

修法前比較像「稅跟著遺產走」;修法後則開始走向「稅跟著利益走」。

這對高資產家庭的影響尤其大。未來真正有效的財富傳承,不能只考慮「怎麼把財產移出去」,還必須同時處理何時贈與、贈與給誰、受贈人是否有現金繳稅、配偶剩餘財產權如何計算,以及死亡前2年擬制遺產的風險

而且目前財政部公布的仍是修正草案,最後仍須觀察立法院三讀版本;在正式施行前,不宜直接依草案進行不可逆的資產移轉。

財政部《遺產及贈與稅法》修正草案說明 |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