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馬來西亞不承認台灣的主權,如何──引渡、國賠、人道、輿論?

台灣發生馬來西亞留學生被殺事件,兇嫌是台灣公民,本案已進入司法程序,因本案使台灣國際形象嚴重受損,在馬來西亞社會氛圍要求判兇嫌「死刑」的聲浪大起,甚至要求引渡、國賠,蔡英文也親自致函向受難者家屬及馬來西亞全國人民道歉,也承諾嚴懲兇手與協助求償。 家屬返國後,在律師陪同下召開記者會主張三項訴求:1.向嫌犯提出賠償,2.希望將嫌犯引渡回馬來西亞受審,3.提出國賠。在此我們可以體會家屬的心情,主管單位願意全力配合,但真的能做得到嗎? 首先談「引渡」:引渡(extradition)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把境內某個自然人,交給另一個認為他在其領土內犯罪、或可以對他判有罪的國家或地區。但是否能引渡,這就有是否有簽引渡條約的限制。一般而言,「引渡」的主體是兩個相互承認主權的國家,透過簽訂「引渡條約」達到司法互助的目的。馬來西亞不承認台灣是一個國家,台灣的國際地位特殊,但是面對沒有邦交、或是不承認台灣主權的國家,就無法透過條約的方式達成「引渡」的目的,但是也有透過「默契」的情形。目前台灣與馬方是否有特別約定則不可而知。現今與台灣簽訂引渡條約的只僅有12個地區與國家。 在國際實務操作上,有以下慣例,通常當甲國向乙國請求引渡人犯A時,乙國會先要求甲國提供相關犯罪資料,例如相關證據及所犯法條,來證明A有犯罪的事實,避免甲國隨意編造A有犯罪就能夠要求引渡。若乙國抓到A時,會先將A送至乙國國內法院進行審理,A也可以抗辯甲國政府的指控。若A同時有違反乙國的法律時,須經乙國法院判刑確定且在乙國執行,執行完畢後再行驅逐出境,此時甲國可依「默契」接回或引渡。 在此,依事實發生地的管轄權,台灣應不至於接受馬來西亞的引渡要求,也會由台灣的法院進行審理才符合程序。 關於國賠一事,馬方以蔡英文的致歉信為由,認為政府承認錯誤的佐證,應該是不會成立,作為一個領導人基於對受害者的關懷與歉意是理所當然。 國賠的定義是指: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,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,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。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,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。前項情形,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,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。因此,是否能夠符合國賠的內容,尚須待檢察官的起訴狀況,一般法界的人士並不樂觀。 另外對犯嫌的求處極刑,這應該是符合社會的期待,但近日台灣幾起的重大刑案的判決都出乎意料,雖然司法的判決是獨立的,不能受社會的與論影響,但多年來台灣當局主張司法改革,不就是要消彌司法審判的缺失與弊病嗎?社會的演變,「人民法官法」的落實也是社會的期待,希望在這個事件中,能夠讓台灣警惕,司法的改革加快腳步。 在此再次向本事件的受害者及家屬感致歉,雖然我只是一介平民,此事已造成台灣的形象崩壞,以往被認為台灣最美的是人,台灣是最安全的,恐因此而無法彌補。